合肥市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企业申报材料、条件、流程和截止时间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合肥企业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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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需要满足《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认真填写《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加盖企业公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二、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2024年12月17日前)。有意向的企业将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上报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hf5117948@163.com。
(二)材料审核(2025年1月3日前)。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结果经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公布合肥市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企业名单。
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认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健康发展,促进物流 行业降本增效,切实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 货运配送企业,规范和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以下 简称 “ 示范企业” )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保障城市绿色货运配 送行业长效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运作规范、模式先进,体现集约、 高效、绿色、智能,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 业。
第三条 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开展示 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一)在合肥市范围内,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登记手续,且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 二)符合下述企业类型之一:
1.新能源车辆运营型企业
企业累计购买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 200 辆及以上,且新能 源车辆注册地为合肥;企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
时获取所属车辆的静、动态信息,为城市货运配送企业提供租 赁、运营管理等综合服务。
2.城市货运配送企业
企业承接城市配送业务,城市配送车辆数量满足以下要求 之一
( 1)企业新购买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 20 辆及以上,且新 能源车辆注册地为合肥,满足示范创建期( 2022 年 10 月-2025 年 9 月)首次注册条件的;
( 2)企业累计购买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 25 辆以上,且新 能源车辆注册地为合肥;
( 3)企业累计购买冷藏保温配送车辆 15 辆及以上,且车 辆注册地为合肥;
( 4)企业新购买新能源冷藏保温配送车辆 5 辆以上,且车 辆注册地为合肥,满足示范创建期( 2022 年 10 月-2025 年 9 月) 首次注册条件的;
( 5)企业长期租赁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或者新能源冷藏保 温配送车辆(租赁期在 1 年以上)50 辆及以上,满足示范创建 期( 2022 年 10 月-2025 年 10 月)期间租赁的。
( 6)企业长期租赁功能性无人车(租赁期在 1 年及以上)
40 辆以上,满足示范创建期( 2022 年 10 月-2025 年 10 月)期 间租赁的)。
3.节点运营型企业
企业为物流园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主体;物流园已经投入实 际运营,物流园内设有城市公共配送相关的仓储、分拣等区域, 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
4.公共信息平台企业
企业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需 要整合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充电设施等数据,平台接入配送 车辆数量不少于 1000 辆;平台需具备日常监管、信息查询、数 据分析等功能。
5.城市低空物流企业
企业开通至少一条无人机物流航线,经民航部门审批的无 人机物流配送航线应符合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合肥境内,微 轻小型无人机航线距离不低于 3 公里、 中型无人机航线距离不 低于 10 公里、大型无人机航线距离不低于 25 公里。
( 三)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城市车辆应属工业和信息化 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中的车型。(该条件 仅针对新能源车辆运营型企业、城市货运配送企业)
( 四)具备对所属配送车辆信息化动态监控能力,能够有 效掌握所属车辆动静态信息并按要求与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 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对接。(该条件仅针对新能源车辆运 营型企业、城市货运配送企业)
( 五)近 1 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
( 六)近 1 年内无负主要责任(含) 以上的死亡 1 人(含) 以上的交通事故;近 1 年内无负主要责任(含)以上的重伤 3 人(含) 以上的交通事故;近 1 年内无负同等责任(含) 以上 的死亡 2 人(含) 以上的交通事故。(该条件仅针对新能源车 辆运营型企业、城市货运配送企业)
(七)近一年内未发生造成 3 人(含)以上或者 10 人(含) 以上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 八)近 1 年内未受严重行政处罚。
(九)有规范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定 期开展安全培训。
( 十)合法合规、管理规范、诚信经营,配合交通运输、 公安、商务等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对于合肥市绿色货运配送发 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认定程序
( 一)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应在合肥 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注册, 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出申请。拟认定新能源车辆运营型企业、城市货运配送企 业、节点运营型企业、低空物流企业的,填报《合肥市城市绿 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一》(格式见附件 1),并按要 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拟认定公共信息平台企业的,填报《合 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二》(格式见附件 2),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 二)初审。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初审,初审需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形式。初审合格 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说明理由。
( 三 )复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通运输、公安、 商务等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说明理 由。
( 四)公告。复审通过的企业,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合 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领导 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示范企业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在合肥市城
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 发布。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依照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考核指标
(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 二)示范企业新能源配送车辆和冷藏保温配送车辆按规 定在车身喷涂或悬挂统一标识(含专用通行标识);
( 三)考核年度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
( 四)考核年度内无负主要责任(含)以上的死亡 1 人(含) 以上的交通事故;无负主要责任(含) 以上的重伤 3 人(含) 以上的交通事故;无负同等责任(含) 以上的死亡 2 人(含) 以上的交通事故;
( 五)考核年度内未被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
( 六)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近一年内未发生造成 3 人(含) 以上或者 10 人(含) 以上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 故。
第八条 考核程序
( 一)材料报送。 示范企业应在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年度考核报告。
( 二)集中审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通运输、公 安、商务等部门进行集中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说 明理由。
( 三)结果公告。 审查通过的企业,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 过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合肥市交通运 输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7 个工作日 内发文,并在合肥市城市绿色货 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上发布。
第九条 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
( 一)企业申请取消;
(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 三)逾期未上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 四)在申请认定或年度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 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企业资格;
( 五)拒不配合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管理部门开展相 关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的。
第十条 被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应主动去除车身统一标识, 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 理相关手续后 1 个月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优先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的新能源配送车辆和冷藏保温配送车 辆享受优先通行路权和停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应支持交通运输、公安和商务等管理部 门的相关工作,助力合肥市绿色货运配送的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 物运输(包括快件接送)服务,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 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主要包括纯电 动货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燃料电池货车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由合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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