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奖补!芜湖市各区县(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和认定奖补补贴、流程专题合集

江露 / 2024-10-29 1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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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根据相关政策整理汇编了芜湖市各区县(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和认定奖补补贴、流程专题合集, 包括国家和省奖补政策,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经开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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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各区县(重点)实验室认定奖补补贴汇编

经开区(2023-2024年)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安徽省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镜湖区(2023年发布)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鸠江区(2021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南陵县(2023年发布)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 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 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 400 万元一 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 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省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弋江区(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芜湖市各区县(重点)实验室认定申报类别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主体、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主要分为高校院所类、企业类和联合共建类。

高校院所类:依托在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建设,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高质量发展需求为导向,在基础、前沿、新兴、交叉、特色等学科领域布局建设,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引领带动学科发展,集聚高层次人才,提升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源头创新能力。

企业类:依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企业等建设,围绕我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究,引领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增强产业创新发展技术支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联合共建类:以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行业技术服务机构等为主体,联合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解决产业和行业发展基础科学和共性技术难题,共同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形成稳定的技术攻关、支撑服务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保障,每年给予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不少于200万元。鼓励采取财政投入、共建单位配套、横向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社会资本、专项基金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实验室运行发展。鼓励所在市县在项目、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芜湖市各区县(重点)实验室认定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以及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四)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五)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000万元。

(六)联合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同作为依托单位,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七)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以“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但建设期满应达到相关标准条件,并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市或部门支持保障措施和投入经费,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书面推荐。

(八)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上不与省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避免重复建设。

芜湖市各区县(重点)实验室认定申报程序

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我省科技和产业创新重点领域方向,结合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编制发布建设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写建设申请书,审核把关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开展评审或论证、诚信审查等,择优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厅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省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7天。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认定立项建设通知。

(六)依托单位组织获认定组建的实验室编制建设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报省科技厅。任务书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七)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审核,依托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任务书,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向、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或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国家级人才计划实施和顶尖人才团队培育引进急需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归口管理的省直部门、高校院所或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组织论证、会议审议后,按程序给予批复认定,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的实验室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绩效评价通过的实验室正式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对建设期满评价未通过的实验室取消认定资格,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芜湖市各区县(重点)实验室认定申报绩效评价

建立以学术价值、创新水平、成果贡献和支撑服务产业为核心的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分类考核、绩效导向、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由省科技厅分类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对外开放交流共享服务、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将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和评估期创新绩效、代表性成果贡献度作为评价重要依据。

依托单位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编制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将评价结果、绩效数据与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科技厅或指定的相关省级专业机构。

省科技厅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组建运行满2年以上省重点实验室应参加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省级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根据定期评估意见,参考年度绩效自评情况,确定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不超过当年参评实验室总数的30%。

对验收通过或定期评估“合格”以上等次的省重点实验室适用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对定期评估为“良好”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择优分档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

(二)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围绕我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中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竞争赛马”等方式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省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

(三)鼓励高校院所类省重点实验室以横向课题、开放课题形式加强与企业(或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加强与高校院所)深度合作,实际到账额3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四)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等,在相关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与省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共建院士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五)对省重点实验室绩效后补助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包干制”相关规定使用管理。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重点考核成果转化绩效及贡献。

强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对实验室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定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参加定期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实验室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对在建设立项、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重大变化、研究领域方向调整、合作共建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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