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包含旅游要素、旅游项目、旅游品牌、旅游市场、公共服务、旅游宣传、旅游人才等八个部分,想了解详细奖励内容,绩溪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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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加快建设高品质旅游强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要素保障
1.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旅游业态培育扶持、组团旅游奖励和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其中旅游宣传营销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主要用于线上、线下开展各类宣传、营销、评选活动。
2.支持乡镇对古建筑、旧厂房、旧粮仓、旧校舍等国有闲置、存量资源资产的收储、盘活,用于文旅项目建设。确需改变原房屋用途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单位审核批准。
3.积极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与旅游相关的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发民宿贷、徽菜贷等特色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旅游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
二、支持项目建设
4.支持文旅项目建设。对新投资建设文旅项目(休闲度假经济、创意经济、康养经济、会展经济、赛事经济、文化服务经济等各类文旅业态)的企业,在项目纳统并竣工投产运营后(不包含房地产开发部分),按其实际投资规模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针对省级及以上传统村落实施整村开发的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0.2%。(最高奖励200万元)。
5.支持以商招商。县内企业成功招引县外文旅项目,引进项目纳统并竣工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招商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6.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建设。对于投资建设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村史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乡镇、企业,项目建设选址布局符合规划、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和要求,且经过文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合格并竣工验收的,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给予奖励。博物馆投资额度分别达到15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升级改造投资额度分别达到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纪念馆、陈列馆、村史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投资额度分别达到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升级改造投资额度分别达到25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
7.支持乡村运营业态发展。乡村运营商自主打造符合该村运营主题定位、装饰风格体现地方文化的乡村旅游业态,或利用闲置土地以及种养基地开办的乡村休闲体验业态。项目建设完毕后具备接待能力且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满6个月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乡村运营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三、支持品牌创建
8.支持A级景区创建。对新创成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9.支持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0.支持星级旅游饭店创建。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包括通过改造升级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11.支持国家级文旅品牌创建。对新认定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国家级文旅品牌,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创成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国家级乡村文旅品牌,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支持省级文旅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省级美食街区、安徽省特色旅游名镇、安徽省乡村旅游重点村、安徽省特色主题村、安徽省特色旅游名村、安徽省避暑旅游休闲目的地、安徽省森林康养基地、安徽省特色乡村旅游目的地、乡村旅游集聚示范区等省级文旅品牌,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美食特色体验(示范)店、安徽省森林康养人家等省级文旅品牌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13.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表彰的村级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村史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14.支持文创产品开发。支持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院校、社团组织以及个人依托我县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非遗项目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生产、销售以绩溪特色为主题的文创产品,最低以3个产品为一个系列申报,给予研发设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参加国家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市级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县级开展的文创大赛,奖励费用经会议专题研究后确定。
15.支持乡村旅游文旅产业发展。乡村旅游运营商与村集体合作成立乡村旅游运营公司或打造“后备箱”基地,乡村旅游运营公司或“后备箱”基地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或带动村集体增收3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公司、“后备箱”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市场拓展
16.支持新成立旅行社。新成立的旅行社,当年接待过夜游客累计达3000人次的(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17.支持旅行社拓展地接业务。对县内旅行社接待来绩溪旅游的,年营业额(不含交通费、餐饮费、导服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超4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完成年度落地拼游客购买1个及以上景区门票(套票)达800人次的当地旅行社享有奖励资格,年度游客达到800(含)-4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4000(含)-8000人次部分,每人次给予9元奖励;8000人次及以上部分,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两项不重复享受)
18.支持旅游团队奖励。对县外旅行社组织来绩旅游的(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年度游客达到1000(含)-5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5000(含)-15000人次部分,每人次给予9元奖励;15000人次及以上部分,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支持研学旅游业务。对引进县外研学旅行团来绩开展研学旅游业务的(在绩溪县内住宿一夜及以上的),研学旅行人数达1500人次及以上的,以绩溪县区域内消费发票总额(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中产生的研学旅行基地或研学旅游基地入园费用、住宿费、餐饮费等)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与其他项不重复享受)
20.支持入境旅游发展。旅行社组织港澳台及境外过夜游客来绩旅游达15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50元。
21.支持非遗进景区(酒店、民宿)。在A级景区、酒店、民宿等范围内设立主题非遗产品展销场所或经营10个及以上非遗项目的(以县级及以上官方公布的非遗名录为准),每个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经营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时间不少于300天,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自发组织开展线下非遗展示展演活动,且每年不少于10个活动日,根据展演支出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支持发展会展经济。对在绩溪县举办的各类文旅培训或助力文化旅游发展的国内和国际会议予以奖励。会议举办天数在2天及以上(在绩溪县内住宿一夜及以上),并组织参会人员游览我县2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单日参会人数100人(含)以上(且县外参会人员超过参会总人数50%以上)的,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2万元,单次会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公共服务提升
23.支持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对A级旅游景区的服务设施、业态提升、智慧旅游等方面进行提升改造并投入运营,当年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10%给予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支持“双微”提升点打造。经当年度验收通过的“微创意、微改造”提升点,通过比选评优的方式,对当年度验收合格的40%的点位,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建设主体(建设主体以乡镇为主)一次性奖励,每个点位最高奖励10万元。
25.支持旅游厕所提升。由乡镇或村集体建设管理,新建、改扩建达到Ⅰ类、Ⅱ类旅游厕所标准且验收合格的,按建设费用10万元(含)-25万元、25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纳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常年免费开放的旅游厕所,给予管护补助。其中,位于旅游交通干线的每座每年补助1.5万元,位于乡村内部人员聚集场所的每座每年补助1万元。
六、支持宣传营销
26.支持参加宣传营销活动。对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宣传营销活动的文化旅游企业,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国际宣传营销活动的文化旅游企业,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次活动最高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27.支持新媒体宣传推广。鼓励各文旅企业、自媒体达人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绩溪县本地文化旅游宣传(必须是原创作品,同一原创宣传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计算与奖励;个人作品在官方媒体发布不予奖励),单条点赞量5000次(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点赞量在1万次(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点赞量3万次(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点赞量5万次(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点赞量100万次(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
28.支持举办节庆赛事活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乡镇举办或承办的旅游节庆、赛事活动,通过比选评优的方式,评选出年度最佳节庆活动,设置不高于6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七、支持行业人才培养
29.支持文旅技能大赛。在国家、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荣誉的文化旅游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本县从业导游,在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
30.支持导游人才队伍建设。旅行社新培养或引进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导游证在该社注册,全年在该社从事旅游工作的(以养老保险缴存为依据),每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对在绩本地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当年度提供地接团队服务100场以上(团队需在绩溪住宿一晚)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每场100元的补助,每人当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2万元。
31.支持导游人才提升服务技能。对当年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导游,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32.支持乡村旅游运营人才培养。对在绩溪县从事乡村旅游的运营人才,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并有1项及以上文旅业态落地运营成果的,给予乡村旅游运营人才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一个运营公司申报的乡村旅游运营人才不超过1个人)。
33.支持乡村旅游运营团队建设。对在绩溪县从事乡村旅游运营的团队,成功招引县外乡村旅游运营团队签订整村运营协议且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县内招引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34.支持非遗人才队伍建设。对获评的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年度考评合格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市级)、500元(县级)。当年新入选的,奖励次年发放。
八、其他
35.政策中提到需实地验收的项目将于次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复核。
36.以上奖补政策实行次年兑现制,当年度符合奖补政策的项目于下一年度予以兑现。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且与我县施行的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原则予以奖补。
37.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形:
1.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2.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3.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的;
4.发生负面舆情且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6.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
7.使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安徽)”或“信用中国(安徽宣城)”网站查询申报主体信用信息报告,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信息的;
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拨付奖补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同时取消该申请人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8.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按年度执行,试行期二年,原《关于印发绩溪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绩政办〔2023〕29号)废止。本政策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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