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认定条件、程序、材料等政策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咸宁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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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1.申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机构(即运营主体)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在咸宁市内注册成立,符合《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2.申报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机构(即运营主体)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在咸宁市内注册成立;符合《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
二、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请认真填写《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或《咸宁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签章后报送至当地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各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签章,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科技局201(市直单位直接报送)、扫描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三、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2.各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水平,根据《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初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全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科经局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咸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总人数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要限时退出孵化器。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签章后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经局;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申报书进行审查签章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直单位直接报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孵化器须按时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填报统计数据。各级孵化器均需在“咸宁市科技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动态填报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孵化器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6个月内向县(市、区)科经局报告。县(市、区)科经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县(市、区)科经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各县(市、区)科经局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市级孵化器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市、区)科经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在咸宁市辖区内实际注册且在申报时运营满1年以上,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 4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的,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且申请备案时场地剩余租期应不少于3年。能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7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1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且入驻时成立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以上。
3.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家。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新媒体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8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组织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初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本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本市众创空间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1.申报主体填报相关申报资料,向所在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经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经局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推荐意见。
2.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3.市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6个月内向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查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辖区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第十二条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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