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奖励补贴政策的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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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绿色智能船舶规模应用
1.支持船舶绿色动力技术应用,对省内新建、改造的绿色动力船舶并入籍湖北的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按照动力类型给予适当补助;对省内船舶绿色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拓展外部市场,按照交付的动力类型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支持船舶智能技术应用,对使用自主操作、远程控制、智能航行、智能船体、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理、智能货物管理、智能集成平台等智能技术的湖北籍绿色动力船舶,按照智能化程度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研发设计绿色智能内河船型,对纳入国家绿色智能内河船型目录并实施建造的,适当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加快省内江、河、湖、库绿色智能船舶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绿色航运综合服务区等配套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对符合规定的,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5.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长江流域建设地下储气库、LNG接收站、调峰储罐等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氢能储存、加注设施,对在省内建设运营LNG、氢能加注设施等配套设施的企业,在岸线、码头、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
6.支持船用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LNG动力系统等技术集成和优化,以及智能航行、智能机舱、高效节能电机、电力系统组网、船舶充(换)电、船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储氢系统、加注系统等技术和装备研发,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支持船舶企事业单位组建绿色智能船舶相关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成立船舶电池动力产业技术研究院,各责任单位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8.打造内河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集群,推动船用动力电池、电机、箱式电源、电池管理系统、充换电设备等上下游配套产业集聚发展,对首次获批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支持打造绿色智能船舶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重点在武汉、襄阳、宜昌、黄冈、荆门等地建设绿色智能船舶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并根据基地相关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9.支持船舶企业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积极支持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参与竞争,对择优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0.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围绕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攻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难题,对获得省级揭榜挂帅的重点项目,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1.鼓励各地制定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发展的资金、用地、人才以及新能源补贴、技术研发、购船奖励、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出台水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扩大内河绿色智能船舶增量,优化压减传统燃油动力船舶存量,原则上禁止在封闭水域新增非零排放经营性船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2.发挥中央金融机构和湖北联投集团、长江产业投资集团等投资平台及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研究设立船舶产业专项基金,开展船舶租赁业务,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园区建设和产业链发展;对企业法人类基金管理主体投资绿色智能船舶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省属国有企业在绿色智能船舶领域的研发费用全额视同利润予以加回,对科技创新取得较大成果的,年度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委军民融合办)
13.支持省内单位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绿色智能船舶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按照当年专项资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军民融合办)
14.优化船舶运营配套政策,对试点示范项目优先办理内河航道通航管理等手续;对绿色智能船舶实行优先过闸、优先船检、快速船检政策。(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15.探索气、油价格联动补贴方案,合理平衡船用LNG、柴油价格水平;规范船舶充换电设施服务等船舶供应服务费价格标准;鼓励错峰、储能用电。(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6.畅通船舶领域企业人才职称评定渠道,加强技能人才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标准按有关实施细则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级有关政策、绿色智能船舶产业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变化,我省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本政策措施由省委军民融合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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