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14市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范围和认定补贴流程管理办法

江露 / 2024-07-17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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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加强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推进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益,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3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3〕25号)、《湖南省支持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湘财建〔202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符合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六大提升行动”;

(二)粮油精深加工及副产物循环利用;

(三)龙头企业培育;

(四)粮油产业发展示范;

(五)与粮油产业发展相关的其他项目。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建立并每年更新一次项目储备库,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四条项目申报。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分年度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指南,结合往年项目日常调度与绩效评价情况,共同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培训、指导,确保项目申报符合要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

第五条申报要求。注重从源头上提升项目申报质量,落实项目申报全程“留痕”管理。除投资额较大或以各级政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按“非必要不中介”原则,推行表格化申报。客观、如实申报材料,不得虚报,设置的效益目标要符合实际,确保项目建设期内能够完成。项目申报单位要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书,承诺书随项目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资料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项目时,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申报项目数的50%。

第六条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实行省、市、县三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层层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包括中央驻湘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和控股企业)向所在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直属单位项目直接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省级评审。省级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对各市州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复审,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项目公示。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就专家评审结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的项目,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核查,对确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九条申报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对本单位出具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虚报建设内容、虚报投资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5年内不得享受粮食类项目资金支持;审核单位和人员对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申报内容组织实施,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需延长建设期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申报程序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内容实施或延期。

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督查,于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0日前完成项目上一季度季进度表填报和审核工作,直至项目实施完成。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六大提升行动”项目还需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进度情况,其中“五大提升行动”通过“国家局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库系统”线上填报,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项目通过线下报送。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及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申请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的,由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以下单位、企业及机构为实施主体的,由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汇总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省粮食和储备局直属单位项目直接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单位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项目实施及验收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完整。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时提出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提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配合省粮食和储备局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评价。未达到绩效目标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并落实整改措施。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相关补助资金安排依据。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全程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视情况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相关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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