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申报的朋友们快来了解一下!本文整理了安康市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流程、材料等相关内容,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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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办法》《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安康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体系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滨区农民合作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汉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区级联审会议(以下简称“区级联审会议”)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监测,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工作采取年度定额、镇办推荐、区级联审、公开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各镇(办)根据本区域内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择优推荐。
第五条 区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监测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审计局、金融办、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六条 参加区级示范社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运行1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独立的银行账号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确认。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4.在陕西农民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中进行了登记并纳入汉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合作社成员不低于50人,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不低于5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书面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使用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需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原则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总额8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80万元以上。特色产业合作社经营收入可适当放宽条件。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200亩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拖欠农民工资、土地流转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分红等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要求申报税费、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以及民间工艺、民俗休闲等传统手工业、服务业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区级示范社的认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乡村振兴、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倾斜。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由农民合作社向所在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1)《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农业农村部“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中导出的合作社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4.示范社创建工作总结;
5.合作社章程;
6.成员账户、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7.注册商标证书或授权使用合同复印件,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8.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9.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10.评分标准所需的依据性材料(含图片)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认定年度4月底前,根据当年认定计划下达申报通知,镇(办)组织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镇(办)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7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
(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审计局、金融办、税务局兼顾本行业情况开展联合认定,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审查,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请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农业农村等10个部门联合发文认定。
(三)被认定的区级示范社,区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予以奖励。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动态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在监测年份的合作社,需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镇办报送监测资料,由镇办审查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审计局、金融办、税务局对合作社进行监测并提出监测意见,对监测不合格的合作社报请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等10个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所需报送材料:
(一)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附件2);
(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及成员权益变动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合作社自查报告;
(四)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继续保留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级示范合作社认定。
第十四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合作社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监测不合格: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监测的;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合作社被举报、媒体曝光并查明属实有以下情况的:
1.不诚信守法经营、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2.发生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
3.拖欠农民工资、流转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分红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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