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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陕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要求,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市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发挥园区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延安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建设的农业科技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采取先建后批方式,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乡(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园区布局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园区要有清晰的地域界限和一定的建设规模,园区核心区规模不得小于500亩(区块不得超过3个),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等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四)园区经乡(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五)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和科技创新平台,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
第六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填报《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市级农业科技
园区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县(市、区)级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文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
(二)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报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予以命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级主管科技工作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
第九条 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主体。园区所在乡(镇)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并制定配套政策;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和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十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
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县域科技创新试验示范站、科技示范镇、乡村振兴科技示范村等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园区应通过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市科技局,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三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估制度。市科技局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批准建设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园区的考核与评估,对当年新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第二年进行一次评估,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由园区建设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供评估资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经评审后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依据评估结果,对于新认定首次进行评估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农业科技园区依托单位,市科技局将给予一定经费的奖励,对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的农业科技园区,仅奖励优秀等次,主要用于园区的运行补助和科研活动。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限期整改一年,整改后再次评估,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不能按期参加评估的园区,直接取消园区资格。
第十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原则上报省级园区须是市级科技示范园区)。
第十七条 园区连续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数据填报,直接取消园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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