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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社会公(专)用充(换)电场站备案申报条件资料要求
充(换)电场站备案由必要资料及可选资料组成,其中,必要资料是项目报备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可选资料是属地结合实际提出需企业补充说明的材料(选项视情而定)。
(一)建设备案
必要资料
(1)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额、新增变压器容量、充电桩功率、充电桩数以及枪口数)、是否独立报装、场站性质、项目联系人;
(2)场地协议书及不动产权证明。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证明(场地权属单位、租赁地址、场地使用年限);
(3)建设单位(投资人)企业资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如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等);
(4)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可选资料
(1)场站平面布置图、场站现场照片;
(2)安全生产承诺书(企业向社会、向政府);
(3)管理、用地等承诺书(由备案企业向属地电力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实施中涉及城管、街道办的管理承诺书);
(4)非建设单位(投资人)运营站点需要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及运营企业资质资料等(按照成经信发〔2022〕4号文件执行)。
(二)投运备案
必要资料
(1)运营单位企业资质;
(2)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市车桩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公用充电设施还应提交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5)新、改、扩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装机功率大于1200kW的集中式公共充电设施以及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站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充电设施强制检定报告(以市市场监管局正式文件要求为准);
(7)企业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可选资料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市电力主管部门复函;
(2)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应急预案及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年度备案;
(3)承诺函(用户信息数据安全等);
(4)按照成经信发〔2022〕4号文件提供企业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
(5)充电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险);
(6)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二、成都市小区“统建统管”充电项目(暂行)备案申报条件资料要求
小区“统建统管”项目实行建设备案和投运备案。其中,建设备案以小区整体为单位进行报备;投运备案需运营商(按季度)将备案小区投运充电设施数量报送并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
(一)建设备案
必要资料
(1)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名称、小区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场站性质、建设单位名称、管理运维单位名称、联系人);
(2)居民小区管理方或业委会与运营商统建统管协议书;
(3)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企业资质;
(4)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可选资料
(1)充电桩安全责任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险);
(2)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应急预案及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年度备案;
(3)承诺函(信息数据安全等);
(4)按照成经信发〔2022〕4号文件提供企业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
(二)投运备案
(1)运营单位企业资质;
(2)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市车桩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小区充电设施提交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其他要求
(一)各区(市)县电力、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做好属地充(换)电设施建设、投运统筹推进工作,提升充(换)电供应保障能力和建设数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按照简化手续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属地不再另行规定或新增其他备案要求。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省、市关于充(换)电设施备案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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