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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在已创建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中,组织工作基础好、潜力大等的工厂先行先试,以绿色、低碳、循环改造项目为支撑,根据工厂不同特点,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重点行业培育一批掌握绿色低碳循环核心技术、具有先进绿色低碳循环管理水平的绿色(低碳化)工厂、绿色(循环化)工厂,形成一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典型模式,形成重点突出、有序推进、整体提升的工作局面,引领和带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工厂应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从事实际生产过程的制造业企业,下设多个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各子公司应单独申报。
(二)工厂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工厂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和省内相关督查工作中未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
(四)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能够满足《四川省绿色工厂(低碳化、循环化改造)评价指标》基本要求。
(五)申报工厂已纳入国家或省级绿色工厂名单。
三、申报程序
(一)编制试点方案。申报主体自主进行申报,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提出未来2年在绿色低碳循环领域开展工作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以及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和各项保障措施,重点加强对评价指标的现状测算和目标预测,指标目标值将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市(州)推荐。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环资处。
(三)试点名单确定。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经商相关部门后,进行公示和批复。
(四)评价验收。各市(州)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按年度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中期评估情况。完成各项建设工作任务,达到评价指标提升目标的单位,可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验收申请。对验收合格的单位授予“四川省绿色(低碳化)工厂、四川省绿色(循环化)工厂”称号。
(五)完善支持政策。加强省级财政奖补支持,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对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奖补资金支持。
(六)监督考核。获得称号的单位应按年度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根据自评结果对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事故的实行摘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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