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办法如下,并且简单整理了一下申报该项目的相关奖补政策,农业奖补政策申报规划记得联系沟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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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发[1997]8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鄂发[2005]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系省政府设立,从省农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奖励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奖励资金额度为200万元。
第三条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并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奖励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奖励对象。凡直接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服务组织等集体和个人,以及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作为奖励对象参加评比。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在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中有突出贡献;
2、认真落实农村产业政策,积极主动为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法规服务;
3、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在支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开拓市场、发展加工业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先条件:
1、当年的生产经营中,销售收入、利税、带动农户数量均比上年有明显增长。具体标准是: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年利税增长10%以上;年安置就业300人以上;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2、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3、科技先进,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第五条奖励标准。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化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先进单位(含龙头企业)和先进个人名额。每个先进单位奖励2-3万元,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1)新落户农业产业化企业奖励
对新落户武汉且联农带农达到一定规模的农贸型、农工贸型、农文旅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比例给予相应补贴。
(2)农文旅龙头企业提档升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农文旅龙头企业提档升级项目建设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3)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农贸型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的,给予设施投入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4)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上台阶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品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奖励
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200万元以上的扩(改)建项目,按其总投资额比例给予相应补贴。在我市新建农作物种子种苗、水产种苗、畜禽种苗和微生物菌种等生产、科研基地且符合条件的种业龙头企业,其种业生产、科研设施、附属设施以及购置与种业发展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45%且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6)龙头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奖补标准: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品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200万元以上的扩(改)建项目,按其总投资比例给予相应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市级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新增补的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淘汰企业数量的200%。
第四条 参与新申报及参与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自然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和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
(二)主营业务占比
企业主营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3.流通(含电商)型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类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包括直接带动和间接带动)。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申报和监测
第七条 申报(监测)材料:
(一)企业申报(监测)请示;
(二)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三)企业简介(500字左右);
(四)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税务部门查询的纳税信用等级;
(八)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九)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本地产业和农户的证明材料;
(十)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
(一)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并对新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勘验,提出候选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九条 公示公告
(一)审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优胜劣汰。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按时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的上年全年数据和当年上半年数据,作为监测依据。企业逾期1次未报者,将对该企业及所在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连续2次逾期不报者,将直接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认定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经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4.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5.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向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