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电商奖补!长沙市2023年电子商务产业资金项目汇编及申报指南

谢琬玥 / 2023-01-31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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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

在长沙市依法注册、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平台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销售的应用型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技术、营销、物流、培训等服务的服务型企业)、园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且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4号)和《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商务发〔2020〕12号)中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千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2022年电子商务交易额B2B类型超10亿元或B2C类型超1亿元10家以上(含)、2022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1000亿元的,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对纳入长沙市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发展目标,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含)(其中本区县市以外企业入驻10家以上(含)),2022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园区,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支持县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纳入长沙市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发展目标的单个县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2022年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1、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1)对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2022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0亿元、增速15%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数字商务企业称号,2022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2022年缴税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对B2C销售货物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2022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亿元、增速15%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数字商务企业称号,2022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2022年缴税额累计超过35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3)对B2C销售货物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2022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亿元、增速15%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数字商务企业称号,2022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2021年缴税额累计超过35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4)对B2C销售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2022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亿元、增速15%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数字商务企业称号,2022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2022年缴税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支持重点培育型电子商务企业快速发展

(1)对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2021年电子商务交易额20亿元以上、增速25%以上,202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2021年缴税额累计超过6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对B2C销售货物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2021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亿元、增速25%以上,2021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2021年缴税额累计超过18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3)对B2C销售货物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2021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亿元、增速25%以上,2021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2021年缴税额累计超过18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4)对B2C销售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2021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2.5亿元、增速25%以上,2021年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且2021年缴税额累计超过25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3、推动电子商务广泛应用

(1)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销售产品、开展网络化生活服务等。对连续两年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2021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202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鼓励大中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销售本地产品。对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或设有电子商务管理部门和业务团队,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其2021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2021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

(3)鼓励为电商应用提供支撑配套服务。对为电子商务平台和应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技术服务、代运营、营销推广和专业培训等支撑配套服务,202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2021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4、大力培育农村电商市场主体

(1)培育第三方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对2021年农产品年线上交易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其中长沙地区农产品不低于500万元)第三方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按不超过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贴。

(2)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子商务。对2021年线上销售长沙地区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达15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不超过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对2021年线上销售加工农产品年销售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不超过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三)完善农村电商相关服务支撑体系

1、推动发展产地预冷,强化生鲜配送中转能力。对2021年在我市乡镇、村新改建的100立方米以上具备冷冻或冷藏功能的库房,按不超过200元/每立方米给予最高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支持镇(乡)、村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点)提质建设。对纳入长沙市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发展目标的单个新建镇(乡)、村级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点),2021年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的补贴。对所负责建设运营的已验收合格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点),2021年线上所销售的农特产品达到100万元、增速超过20%,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积极营造电子商务行业氛围

1、鼓励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招商、培训活动等,按照2021年其主办或承办活动的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

2、鼓励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按照不超过2021年其展位费30%的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资料

申请2022年度电子商务资金的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附一份完整电子版(word版或PDF版):

(一)基本资料

1、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附件1);

2、长沙市2022年度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

3、申报2022年度长沙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在线交易额汇总表;

4、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开展电商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应用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

5、2021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二)其他资料

提供能满足相应申报支持方向标准的证明材料:

1、申报第一类“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方向的还需提供如2021年电商交易额证明材料、入驻园区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项目投入情况明细表以及有效的票据等能满足相应申报支持方向标准的证明材料,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证明材料;

2、申报第二类“大力培育市场主体”第1点“支持龙头企业快速发展”方向的还需提供如2020年、2021年对应申报类型的电商交易额证明材料、2021年缴税明细表以及有效的票据,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数字商务企业称号的证明材料等能满足相应申报支持方向标准的证明材料;

3、申报第二类“大力培育市场主体”第2点“支持重点培育型电子商务企业快速发展”方向的还需提供如2020年、2021年对应申报类型的电商交易额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2021年缴税明细表以及有效的票据等能满足相应申报支持方向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申报第二类“大力培育市场主体”第3点“推动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还需提供如企业应用电商开展业务或为电商应用提供支撑服务的相关情况说明,2020年、2021年电商交易额的证明材料,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服务企业合同等能满足相应申报支持方向标准的证明材料;

5、申报第二类“大力培育市场主体”第4点“推动电子商务广泛应用大力培育农村电商市场主体”的还需提供如2021年农产品线上交易额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长沙本地生产或采购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等能满足相应申报支持方向标准的证明材料;

6、申报第三类“完善农村电商相关服务支撑体系”方向的还需提供如冷冻或冷藏库房的建设时间及体积等证明材料、验收合格的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名称及其2020年、2021年农特产品线销售数据等能满足相应申报支持方向标准的证明材料;

7、申报第四类“积极营造电子商务行业氛围”方向的还需提供如会展等活动的举办及成效情况说明、与市商务部门对接相关证明文件、相关投入情况明细表以及有效的票据等能满足相应申报支持方向标准的证明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注册,注册审核通过之后进行项目申报,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的纸质资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二)项目初审。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实地调研、资料审核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行文和申报单位纸质材料在申报截止后10日内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审核。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园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

(四)第三方评审。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五)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八)绩效评价。市商务局、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相关说明及要求

(一)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或补助等方式安排到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如计算出的全部补贴金额超过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二)各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项目应报尽报,初审时应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如因初审把关不严导致项目虚报等问题,由项目所在区县(市)、园区相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三)各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生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多头(多部门)申请。

(四)单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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