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1、支持内容:
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2021年度业绩达1000万美元的企业30家或达1亿美元的企业3家。
2、支持标准:
给予园区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支持内容: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企业在长沙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并开展业务。
2、支持标准:
(1)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认证或设立了海关专门机构、与长沙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业务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补贴。2021年度湖南邮快件公共服务平台纳入海关8639及9610代码统计的年进出口额超过15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200万扶持资金;2021年度进出口额超过25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400万元扶持资金(通过“8639”统计项下数据不与其他政策重复享受)。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2021年度进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进出口额超过6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资金;进出口额超过15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400万元扶持资金。
(2)对经海关确认的在长沙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统计跨境电商业务金额首次达10万美元的前30家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支持大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支持内容: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吸引传统企业转型;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
(3)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境内O2O线下体验店;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培育。
2、支持标准:
(1)对2021年度进出口额达到或超过3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021年每新增1家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在平台上开展业务,给予平台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对面向“一带一路”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且与目的地区2021年度成交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资金。
(3)对2021年度在长沙市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100、1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开办社区跨境电商O2O体验店且单店2021年线上营业额超过30万元的企业,每新增1家体验店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2021年度在境外新注册自有商标,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和孵化体系建设
1、支持内容:
(1)支持跨境电商支撑服务和孵化体系建设;
(2)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融资。
2、支持标准:
(1)对2021年度带动30家、60家、100家以上且在长沙有实际进出口业绩的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对在长沙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备案且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2021年度在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使用金融产品按融资金额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1、支持内容:
(1)支持具备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3)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社会机构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专题培训。
2、支持标准:
(1)对2021年度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通过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500人以上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对2021年通过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对本企业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在职培训,对2021年度跨境电商业务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年薪达3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按2021年年薪的10%给予企业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3)对2021年度经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举办,且活动规模在100人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专题培训活动给予补助,每场活动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配套体系建设
1、支持内容: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
2、支持标准:
对2021年度被商务部列入国家级和湖南省商务厅列入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扶持资金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七)支持传统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企业2019-2021年度实际已发生的与跨境电商转型升级强相关的网络营销推广费用等(基建费用和人员工资除外)给予不超过30%(单个申报项目补助测算低于10万元的不予支持)的资金支持。
2、支持标准:
单个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已获得2019-2020年度互联网+外贸相关资金及2021年度外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数字化转型相关资金支持的相应扣除。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2、申报主体必须为在长沙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以及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园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3、申报材料中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应为纳入长沙海关统计并按相关文件予以认定;
4、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未列入长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5、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6、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和多头(多部门)申请;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需提供材料
共性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2021年度财务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运行情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安排;
4、信用承诺书,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项目涉及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的需提供纳入长沙海关统计并按相关文件予以认定;
7、2021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材料(仅作为参考资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其它材料:
8、申报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奖励项目需须提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证明材料、园区引进的跨境电商企业名录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口数据等材料;
9、申请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项目需提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出具的证明、公共服务平台与服务企业的合同或协议(付款证明)、公共服务平台进出口数据证明、海关8639统计代码进出口数据证明等材料;
10、申请长沙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补贴项目需提供企业在长沙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备案、企业通过长沙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证明等材料;
11、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吸引传统企业转型补贴项目需提供企业合作合同或协议、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业务的进出口数据证明材料、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新引进企业数量名单等材料;
12、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补贴项目需提供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地区)开设的网站网址及与目的地年成交额等材料;
13、申请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境内O2O线下体验店补贴项目需提供体验店租赁合同、付款证明、体验店面积证明、纳入我市统计的“1210”进口数据、线上业绩证明、开业及经营情况等相关材料;
14、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培育补贴项目需提供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证明、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票据、付款证明以及企业所持境外商标开展经营情况等材料;
15、申请跨境电商支撑服务和孵化体系建设补贴项目需提供支撑服务和孵化的合作协议、带动企业名单以及带动企业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证明等材料;
16、申请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融资贴息项目需提供企业在长沙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备案证明、企业贷款合同、支付利息票据、贷款用途以及企业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证明等材料;
17、申请具备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补贴项目须提供培训学员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材料;企业对员工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培训需提供培训现场照片、培训费用开支发票等;
18、申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补贴项目需提供企业引进人才合同、所引进人才在长沙市社保资料、企业付给所引进人才的财务工资单、工资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
19、申请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专题培训补贴项目需提供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举办专题培训证明材料、培训现场情况、培训学员名单、培训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
20、申请跨境电商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补贴项目需提供企业申报海外仓材料、商务部或商务厅认定的海外仓证明材料;
21、申请支持传统企业转型升级需提供2019-2021年度海外网络营销费用明细表、付款凭证、发票、合同复印件等;
22、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申报,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的纸质资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二)项目初审。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行文(含附件3)和申报单位纸质材料在企业申报截止后10日内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审核。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园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四)第三方评审。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五)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八)绩效评价。市商务局、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相关说明及要求
(一)如计算出的全部补贴金额超过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二)各资金申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同一项目已获得支持的部分不得重复申报,且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