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在长沙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方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
(三)支持内容:对2023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住宅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除外),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以到资之日的汇率计算)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同一投资主体投资的同类型企业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最终支持标准根据资金总量与评审结果综合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守法诚信经营;
(二)申报主体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条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列入长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和项目运营单位必须一致;
(四)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须是外方股东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注册资本金;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附一份完整电子版(PDF版):
(一)2022年度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安排,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及公司章程,并加盖公章。
(六)2022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到账明细表,并附外方股东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缴纳汇入的注册资本金证明复印件,包括银行盖章的《FDI业务登记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七)真实性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八)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非住宅房地产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其他与项目建设或企业运营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申报,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的纸质资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二)项目初审
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主体资质及其信用程度,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申报金额等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如实填报《2022年度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随附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两套,在申报截止后10日内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审核
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园区提交的项目,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项目审核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
(四)第三方评审
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五)政府审定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集中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区县(市)、园区,由区县(市)、园区按程序拨付至企业。
(八)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及园区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申报要求
1、各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项目应报尽报,初审时应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如因初审把关不严导致项目虚报等问题,由项目所在区县(市)、园区负责追回资金。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2、各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生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