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国家大学科技园及依托高校:
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开展了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21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公布国家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等17家科技园被评定为“较差”等次。
为加强科技园动态管理,形成“以改促建”的良性机制,决定对17家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科技园再次进行整改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与时间基准
本次评估对象为2021年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17家科技园(名单见附件1)。本次评估时间基准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以该时间范围内各科技园相关信息为评估基础。
二、评估组织和要求
1.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会同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委托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2.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有关科技园参加整改评估工作。
3.各有关科技园按要求认真准备整改报告(提纲见附件2),应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整改报告由科技园负责编写,报请依托高校审核、盖章后,由所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4.火炬中心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并根据需要对部分科技园进行现场核查,请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提前组织有关科技园做好准备。具体时间及要求将另行通知。
三、报送材料
请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汇总的辖区内有关科技园整改报告(报告一式3份,附件1份,另附电子版光盘)函送火炬中心。
四、其他事项
1.评估过程中将进行数据、信息抽查,如发现数据、信息造假,按照科技诚信一票否决要求,相关科技园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2.如相关科技园未按要求参加整改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视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