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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岛”是指由政府、企业或社会多元主体(以下简称:“绿岛”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可供多个排污单位(以下简称:“绿岛”排污单位)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规范管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集中点(片区)内的共享环境基础设施为“绿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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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岛”项目试点范围
绿岛”项目分工业、农业、服务业三类。
(一)工业“绿岛”项目:地理位置相近、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性质相似的中小企业,单独建设或依托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大气、水污染物集中治理以及固废规范集中收集贮存。
(二)农业“绿岛”项目: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中心,帮助解决畜禽养殖粪污处理问题;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帮助连片养殖区域的养殖户统一解决尾水处理达标等难题。
(三)服务业“绿岛”项目:餐饮、汽车维修、家具制造、木材加工等行业通过建设公共烟道、公共涂装操作间、集中加工点等设施,实现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粉尘、噪声等集中治理。
(四)企业自建自用设施、非污染治理相关基础设施不在试点范围内。
第六条 “绿岛”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建设单位申报前近三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无不良环境信用评价。
安徽省“绿岛”项目奖励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绿岛”项目建设运行予以帮扶指导,鼓励有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参与建设运行,定期公开绿岛项目信息和技术服务单位信息,搭建交流沟通平台。
第十七条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支持入库项目申报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协助申请工业节能补助。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入库项目;对符合绿色金融奖补政策的项目,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第十九条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简化入库项目环评审批流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先提供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协助解决项目建设各类生态环境要素问题;依托“绿岛”处理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单独申请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二十条 将已认定的“绿岛”项目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执法正面清单,适当减少执法频次。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绿岛”项目投入运行后通过深度治理腾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排污权核定要求的可用于排污权交易。
安徽省“绿岛”项目入库条件
1. 项目应符合“绿岛”内涵,服务排污单位数量满足相应行业建设技术指南要求。
2. 项目服务范围中小微排污单位占比高。
3. 项目完成立项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具有一定的成熟度。
4.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5. 建设单位近3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无不良环境信用评价。
6. 项目治理工艺需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或我省发布的行业规范。
7.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已明确的行业“绿岛”项目,废气治理技术需符合A级企业要求。
8.符合《安徽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管理办法》、收集范围不限于特定种类的试点单位。
对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或扩大服务范围的项目,按拟建项目入库。
安徽省“绿岛”项目入库审查内容
(一)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建设地点与“三线一单”相符性、项目服务对象的聚集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环境违法情况。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项目成熟度、建设方案可行性、环境绩效显著性、保障措施可靠性、支撑材料完备性,评估项目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直接申报的项目,同时审核建设地点与“三线一单”相符性、项目服务对象的聚集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环境违法情况。
安徽省“绿岛”项目认定审查内容
(一)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同申报内容的一致性,同相应行业建设技术指南的相符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及验收等工作完成情况。
(二)服务范围。是否服务一定数量的小微企业,是否违规接入环保管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或无合法手续的排污单位。
(三)运行情况。“绿岛”项目及其服务的排污单位是否出现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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